考试科目和时间
(一)考试科目
考试科目为体能测试、心理素质测评、笔试、面试、技能测试,采取逐项淘汰进入下一轮的方式进行。各项科目考试按照本简章的规定组织实施。
(二)体能测试
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特警工作的需要。测试项目为:100米短跑、3000米中长跑、引体向上、立定跳远、200米游泳。
体能测试工作在省、市(地)招考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,公安机关承担体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。
体能测试成绩中任一项目成绩未达到60分(及)以上,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游泳测试的考生,取消进入下一轮考试资格。(体能测试评分标准见附件2)
(三)心理素质测评
体能测试合格考生进入心理素质测评,心理素质测评采取计算机上机答题的方式进行,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公安特警工作的心理素质,是否适合在公安机关特警岗位工作。测试结果为“不合格”和“未完成”的考生,视为测评不达标,取消进入体检资格。心理素质测评只进行一次,不进行复测。
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由省、市(地)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(四)体检
心理素质测评合格人员列为体检对象。体检工作按照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》(人发[2001]74号)执行。对身高、视力、体重、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,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、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。考生拒绝签字的,视为考生认可体检结果;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,采取考生当场提出复查申请、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,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(省、市〈地〉招考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)。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、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。考生拒绝签字的,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,并视为考生认可复查结果。体检工作在省、市(地)招考办指定的医院进行。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。
(五)笔试
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笔试。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:
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(150分)
《公共基础知识》(150分)
笔试时间:2008年 7月12日,具体安排如下:
上午 9:00—11:00 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
下午2:30— 5:00 《公共基础知识》
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,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。
笔试地点见《笔试准考证》,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《居民身份证》(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)和《笔试准考证》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。
(六)面试
笔试结束后,省招考办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笔试合格线,按招考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不高于1: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。未达到笔试合格线考生,不能进入面试。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,同时进入面试。
面试工作由省、市(地)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(七)技能测试
技能测试工作在省、市(地)招考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,公安机关承担技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。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测试内容如下:
1、狙击手职位(100分)(见附件3)
(1)100米自动步枪精度射击,胸环靶,5发子弹,卧姿有依托;
(2)狙击步枪,200米头靶、150米双头靶,隐现靶,卧姿有依托,6发子弹(头靶、双头靶各3次单发)。
2、潜水员职位(100分)(见附件4)
(1)潜水模拟考核。(100分)
3、特战队员职位(100分)(见附件5)
(1)基础射击(20分)
25米手枪,胸环靶,10发子弹,立姿无依托。
(2)300米特种障碍测试(80分)
内容包括:通过污水道、荡越水池、翻越轮胎墙、通过独立桥、通过层楼、攀爬软梯和斜绳滑降、翻越高栏、通过方形窗、通过圆形洞、攀越爱尔兰高板、连续越过矮墙、通过水平悬梯、通过斜墙壕沟、翻越高墙、通过低桩网。
特战队员职位考生测试前,由招考单位组织进行为期两周的封闭式适应性训练(食宿费用由考生自理),培训前须签订培训协议。适应性训练期间,考生必须遵守培训机构和招考单位制定相关管理规定,违反规定的,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技能测试成绩设最低分数线,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,不予录用。各职位最低分数线见相应附件。
体检合格未参加笔试、面试、技能测试的考生,均视为自动放弃,取消考试录用资格。